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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文化景观的历史城镇

——兼谈历史城镇与传统村落和城市遗址的关系

Historic Town As Cultural Landscap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istoric Town, Traditional Village and Urban Archaeological Site


作者简介

孙 华:北京大学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教授,2628425584@qq.com


摘  要

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都属于兼具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活态”的文化景观,历史城镇下面还往往叠压着城市遗址,这些遗产类型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历史城镇保护时需要统筹予以考虑。保护历史城镇既要保持其横向空间的完整性,也要保护其纵向时间的完整性,还要保持传统的延续性,这样才说得上是完整地保存了历史信息。


关 键 词

历史城镇;传统村落;文化景观;城市遗址;遗产保护


0  引 言


城市是人类聚落发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聚落脱离了单一功能的村社阶段后,一定范围的区域中心聚落就逐渐走向复杂化,就会出现聚集了不同资源的综合性城邑。古人说:“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史记·五帝本纪》)聚、邑、都原本就有三种不同规模和等级的意义。如果将“聚”理解为乡村的村落,将“邑”理解为各级地方城邑,将“都”理解为国家的首都,那么自从有国家产生以后一直到近现代,所有的人类聚居空间不外乎就是村落、城镇、都城三个层次。都城是数量极少的特殊顶级城市,如果将都城作为城镇系列中的一个层次,那么人类的居住空间就只有村落和城镇两大类型。村落和城镇经过较长的历史发展进程,它们可以分别成为迄今仍然在继续发展的传统村落和历史城镇,也可能分别因某种变故成为村落遗址和城镇遗址,还可能形成城镇遗址与历史城镇等交替发展的复杂状况。正由于历史城镇与传统村落和城市遗址都有着一些关联,要保护好历史城镇,正确地认识这种联系与区别应该具有意义。


1 历史城镇属于文化景观


城市是人类农业文明的产物,伴随着多种作物的驯化和产量的提高,农耕聚落也逐渐扩大,社会也渐趋于复杂。随着定居农业聚落人口的繁衍,聚落数量的增多,资源分配和争夺等问题也随之产生,重要聚落周围的防御性城墙应运而生。伴随着等级聚落的出现,顶级的邑聚就成为一定区域脱离直接农业生产的上层人们的聚集之地,这些邑聚中出现了不同于一般邑聚的特别功能区,出现了具有王权标志性、象征性和礼仪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都城于是与一般的邑聚就有了分别。“都”的本质就是聚集,聚集人口、聚集财富、聚集一切资源,徐中舒指出:“都从邑,者声,凡从者声之字多有聚义,如‘水泽所聚谓之都,亦曰潴’(见《水经·涑水注》),因此,人之所聚亦曰都。”这是都字的广义。狭义的都则与邑相对,这就是《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所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这种狭义的都邑差异,反映了在分封制的古代国家地方政治体系中,从国家首都以下所分封建立的各个层次城市背后的具有血缘关系的贵族等级制度。


城市的建立需要人力和财富资源的较大投入,它往往是古代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古代的封土建国往往就选择这个拟建立国家中心区位的合适地点,调集大量人力和物力去修筑城市(周代建立国家修筑城市的时候,周王朝往往要调集周边既有国家的人力去协助筑城),因而城市与国家和文明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营建城市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古代的城市的选址还受到了自然环境和人文地理的限制,所谓“高毋近阜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管子·度地》语),许多古代城市还需要考虑政治区位和交通区位的问题,一旦建立了城市,就往往难以改易,如果没有严重的环境问题、资源问题或灾害事故,一般不会轻易废弃。因此,许多古代城市一直沿用到现代,成为我们说的“历史城镇”。


历史城镇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演变过程并延续到现在的、保留了这个城市不同时期的古城边界、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和传统社区的“活态”城市。正如《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所说,“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历史城镇之所以能够从古延续至今,是因为一直有人生息在历史城镇中,人及人们组成的社群和社区是历史城镇能够保持延续性的关键。历史城镇的城区和街区是人及其所属社群活动的物质文化“场域”,同时又是这些人们传统行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存在的“文化空间”,它们共同组成了既有物质文化遗产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景观”。简而言之,历史城镇就遗产类型的归属来说,可以归入文化景观这个类型中去,尽管在世界遗产的体系中,历史城镇(包括街区)被人为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文化景观原本是20世纪初期地理学家提出的地理景象的类型概念,它“是景观整体含义中的一个支系”,与“历史景观”“人为景观”或“人文景观”具有词义等同性。将“文化景观”作为世界遗产一个新类型纳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动议是1992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大会,文化景观从此正式成为世界遗产的一个“特殊”类型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应用,现已提名了不少被归类为“文化景观”的世界遗产,《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景观类型遗产的数量和比重正在迅速增加。文化景观这个概念自从被引入遗产学界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类型以来,关于文化景观的概念,包括这个名称及其蕴含的意义,它与文化遗产其他类型的关系,以及先前人们使用过的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之间的关系,就不是那么清晰和明确,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混淆。我们暂且不管“文化景观”这个名称作为一个遗产类型概念是否恰当,仅就这个遗产类型所涵盖的遗产属性、特征及其与其他遗产类型的关系来看,在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设置一个兼有二者因素的文化遗产类型,以弥补以前世界遗产体系主要类型的缺失,这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按照《操作指南》对文化景观的解释,“文化景观属于文化财产,代表着‘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它们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带来的机遇。在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内外作用下,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历史沿革。”这个文化景观的定义,强调了文化景观属于文化遗产(“人类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作品”)的属性以及是“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特点,而历史城镇、传统村落等,恰好就是符合这个定义的遗产类型。《操作指南》及其以后的一些国际文件,将历史城镇与文化景观并列,将历史城镇和街区这种重要的反映“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历史沿革”的遗产类型从文化景观中排除,这是不符合《操作指南》自己对文化景观的定义的。


当然,从保存状态来说,具有年代价值的城镇可能会存在三种状态。第一种状态是既保存了城市物质状态也保存了城市内非物质状态的“城镇文化景观”,也就是原先居住在城镇内的人们没有全部迁出,因而传统仍然在延续的历史城镇。第二种状态是只保存了古代城市的物质状态,却未能保存城市非物质传统的“城镇遗存”,也就是城镇内的原有居民都已迁出,城镇已经成为纯粹的文物古迹和旅游场所,或许《操作指南》和《会安草案》的“历史城区与遗产群落“就指这一类城镇和街区,因而才将其从文化景观中剥离出来。第三中状态是不仅已经废弃而且已经残毁的古代城镇,城址中当然不会有人居住在该城镇原有的建筑内(废墟范围内即使有后来的村落甚至城镇,其居民也与原先的古代城镇失去了联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城镇遗址“。在这三种城市的存在状态中,第一种状态是最常见的状态,也是作为历史城镇保护最应该努力维持的形态。而第二种状态情况比较少,且往往是由于灾害威胁的特殊情况或为了旅游的畸形发展所导致的现象,不应该作为一种遗产类型予以支持。至于第三种形态,这些城址早已被归入遗址类,也没有单独出来与文化景观并列的必要。历史城镇是文化景观的主要类型——城镇文化景观,它与乡村文化景观构成了文化景观的两大主要类型。因此,保护历史城镇首先应该认识它的城市属性、遗产特性以及与相关遗产类型的联系与区别。


2 历史城镇与传统村落的异同


人类聚居的聚落,无论规模有多大,都可以区分为城镇和乡村两种基本类型,二者之间有着一些共同的特质,但却也有本质的不同。传统乡村是农业革命后的产物,而城镇则是伴随着社会复杂化而在乡村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中心城市及城市体系往往作为国家或文明形成的重要标志。聚落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城市,但在城市产生以后,城市以下的乡村聚落会一直伴随城市共存,它们往往接受居住在城市中的人们管理,并向城市提供食物、燃料和其他生活必须品,从而形成城乡的联系和区别。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中,集中在各级城市中的国家行政和军事力量,对于分散在乡村聚落中的人们本来就兼有管理和保护之责。当外来军事力量超过了城市的军事力量时,城市也还要做好接受周边乡村居民避难的准备,以防乡村的人口资源被敌方掠取或利用。古代文献说“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吴越春秋》),也就是要在城邑的周围要事先营建更大的郭城,这些郭城平时空着或只有一些作坊等存在,战时就作为容纳乡村居民临时居住的城市空间。由于乡村居民逃避入城市时往往带着他们的牛羊猪马,容易污染城市或造成疾病,故中古以后城市还往往在郭城周围修筑一圈“羊马城”,以收容这些被乡村居民带到城市的牲畜,同时为城市增加防御的纵深。不过,城市与乡村尽管有密切的互相依存关系,但城市与乡村也有着本质的不同。这种不同不仅在于城镇规模大于乡村,常住人口多于乡村,行政级别高于乡村,还在于二者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和生活方式的不同。


在近古和现代的城市和聚落的概念中,都城往往系指一个民族国家的政府所在城市——首都,首都以下的城市则是不同大小的区域中心城市,是国家各级政府的驻地和所在区域经济和文化的中心,最小的区域中心城市就是市镇,市镇以下则是围绕着某个市镇散布的村落。中国古代的城镇担负着古代国家的多种职能,因而除了城市居民的居住空间外,多种多样的公共建筑和公共空间占据了城市空间的主要部分。这包括了管理机构使用和官吏居住的衙门官署,国家和地方武装力量驻扎的营区教场,宗教团体和信众祭拜的寺观祠庙,官方和私人主办的学校书院,各地同乡同业工商行会管理的行帮会馆,即便城市居民的住宅,也往往不同于乡下村民的住宅,前店后宅的住宅是城市住宅的主流形式。城镇的居民构成多样,既有拿国家俸禄的公职人员,也有工商业的从业人员,还有为居住在城内和在城镇间流动的人员提供生活方便的服务人员,为城镇居民提供精神教化的宗教神职人员,当然也还有失去了土地从乡村进入城镇的无业人员等。除此以外,城镇与城镇之间、城镇与乡村之间有着明确的上下领属的外部层级关系。


乡村是传统农业社会的产物,这是不同于城镇的最本质特点。传统乡村赖以存在的基础就是务农的村民和他们耕耘的农田,没有农业就没有乡村,因而农村才成为乡村的代名词。农业背景下的传统乡村,从古至今都是以一家一户的家庭为基础,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对简单的家庭和家族组成的社会。这种乡村社会的聚落,其内部结构和外部形态都与城镇不同。在每个乡村内部,其聚落都是由至少一个公共建筑或公共空间系联若干相同的居住建筑所组成,聚落的扩大是相对简单的“重复”和“复制”。每个聚落外的田地与聚落之间的距离,必须保持在乡民农作所能够忍受的活动半径以内(其活动半径一般不会超过5 km),这在山区尤其如此。在这个活动范围以外,有时是另一聚落人们的活动半径的边缘,有时是聚落与聚落间共有资源的缓冲空间。在每一个乡村外部,也就是乡村各聚落之间的关系,尽管在历史上许多聚落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血缘、亲缘、领属、兄弟关系,但从国家的制度层面,这些乡村聚落具有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它们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的单层级联系。乡村尽管古代也曾有过基层行政单位的建设,但这些基层行政组织的作用发挥并不理想,中古以后其地位更加下降。乡村的管理是以习惯法和当地乡绅为主导,它的居民构成单一,以家庭和家族为单位的居民,其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礼仪习俗等都基本相同。


历史城镇与传统村落最主要的相同之处,就是它们都属于文化景观,都是既有物质文化遗存又有非物质文化遗存的复合文化遗产,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在的最主要的“文化空间”。文化景观是复杂的文化整体,这个整体包括了历史上过去人们创造的物质遗存,也包括了过去人们创造或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传统,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今天,并不断有所损益和创新。因此,无论是保护历史城镇还是传统村落,都不仅要保存期物质的躯壳,还要保持其非物质的内核;而要保持其非物质的传统,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都要尽可能留住一些原住民,只有这些人才能使城镇和村落的文化流传下去。这也符合《会安草案》“文化景观非静态。保护文化景观的目的,并不是要保护期现有的状态,而更多的是要以一种负责任的、可持续的方式来识别、了解和管理形成这些文化景观的动态演变过程”的精神。


历史城镇与传统乡村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乡村是包括了聚落、田地、山林川泽这三个层次的同心圆(或同心圆的一半或几分之一),聚落只是其中的居住和生活部分,劳作和生产部分是在聚落之外。在许多山地民族的那里(如缅甸北部高地),为了保持土地的肥力,历史上流行“休耕轮作”或“游耕轮歇”(shifting cultivation)技术,在这种技术背景下,有些小型聚落需要经常的迁徙,耕地的位置实际上决定了聚落的存在与否。因此保护传统村落不仅仅要保护其核心聚落,更重要的是要保持聚落以外的田地和山林川泽。而历史城镇则只是包括了城镇边界以内的成片连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布的区域,也就是传统的城壕和城墙等防御设施围合范围内的(包括关厢在内)的城区。这个城区按照功能被分为政法区域、军事区域、文教区域、宗教区域、工商区域和居住区域等,可表述为一个圆的若干切块,在城市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这些切块的比例和结构会有所不同。在历史城镇的城区以外,则是广大的乡村,这些乡村(即便是城郊的乡村)也不属于历史城镇的有机组成部分,除了那些历史上埋葬城内故去人们的成片的墓葬区可以与城区共同构成生者与死者的关联空间外,保护历史城区无须过多考虑城外的乡村部分,需要考虑的只是穿过或通往乡村的古代道路。


3 历史城市与古代城址的关系


《会安草案》将遗址称之为“考古遗址”,并定义“考古遗址由一个经过文化变更的土壤基质内的所有结构遗存、人工制品和生态制品相结合而构成。一处考古遗址可能完全处在地下,也可能部分露出地表。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进行发掘,也可能只有通过文件记载、下层土或遥感技术才能够有所了解。”这个定义答题是准确的,但却也有一些值得商讨的地方。


在文化遗产保护学界中,尤其是国际遗产保护的相关文件中,“遗址”多被冠以“考古”的限定词称作“考古遗址”。这个概念也被我国文化遗产学界所接受,国家文物局推导的遗址公园计划,名称就是“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不过,将遗址称之为“考古遗址”,这却未见得准确。考古本来是指通过一定技术方法获取历史上人类遗留下来的实物遗存,并通过科学技术提取包含在这些遗存中的历史信息,最后借助于一些理论工具来解释实物资料所反映的人类历史的学术行为;遗址则是历史上人们聚居和从事专业或专门活动的场所,并且这些场所已经废弃且大多掩埋与地下,与废弃以后生息在该场所范围内的人们及其创造物已经失去了直接的联系。所有的遗址都具有历史的信息,考古学家都可以通过考古的行为从中获取历史研究所需要的资料。换句话说,所有遗址都可以开展考古工作,没有“考古遗址”和“非考古遗址”的差别。遗址有古代的与近现代的不同,有不同功能遗址的差异,甚至还因遗址大小规模不同所带来的保护管理问题产生了“大遗址”的概念,但将遗址再冠以“考古”二字,就有画蛇添足之嫌。


历史城市与历史上的遗址,二者存在明显的性质和视觉差异,前者存在着大面积的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有生息在其中的与这些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密切联系的人们,生息于其中人们的多样化行为不断改变着这些历史城镇的外部边界和景观形态。遗址却因为是一种废弃状态,不少遗址表面还被开垦成为田地并营建形成了一些聚落,它主要呈现的是一种废墟景观、乡村景观或荒野景观。由于古代遗址与延续到现在的历史城市在空间区位有不同的情况,有荒野、乡村、城郊和城市的分别。荒野型遗址位于无人居住荒漠草原,历史上的城市和村落废弃后,就没有大规模的人类活动发生,受到人为破坏和干预较小,地表就可见清晰的城市轮廓,“废墟”景观明显。乡村型遗址位于广大乡村,古代的城镇等场所废弃后,城址的地表一般都是农地和村落,古代遗存一般都掩埋在地下,需要开展考古发掘才能揭示其历史信息。城郊型遗址位于城乡结合部,有的还部分叠压在现代城市下,属于与历史城市部分关联的遗址,北京元大都遗址北部与明清北京城的关系就是典型的案例。城市型遗址往往位于适宜于人类集中居住的地方,如地势开阔而高亢的平川,依山近水且又没有水患的台地,以及河流与道路相交的水陆码头等地点,古往今来都是人们喜欢集中居住的地方。城郊型遗址和城市型遗址,原本与历史城镇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古代遗址与历史城市的关系,如果不考虑聚落或城市规模的横向变化,只着眼于城市的发展演变状况,它们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早期聚落或城市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因某种特别的变故,原先的聚落或城市变成了废墟,经历了一段废弃的年代后,遗址上面已经成了一层覆盖物,后来又在原先的遗址上营建城市,并且这个城市还一直延续下来,从而不断更新成为延续至今的历史城镇,成为古今重叠的城市类型。另一种情况是,古代营建的城市一直没有遭受大的战乱或水火之灾,城市一直在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城市现有建筑、街道、广场等的下面就难以形成某一时期的绵亘文化堆积,因而这类历史城市的下面有可能就不存在某一时期的城市遗址。以上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常态,因为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战争与和平总是交替发生的,建城历史较长的历史城市往往都遇到战争状态;即便没有毁于战争,古代大量使用木材的城市也经常有失火的问题。城市房屋密集,一旦失火就往往火烧连营,形成大面积的废墟。城市废墟上重建的城镇,经过历史的发展后,就都会成为叠压或部分叠压城市遗址的历史城镇。


城市遗址与历史城镇具有时间上或空间上的关联,以及具有城市状态和视觉景观上的差异,这不仅对于我们理解和认知城市遗址与历史城镇的保护方法的异同具有意义,也提醒我们的遗产保护和管理者在保护历史城镇时,要关注保护叠压在历史城镇下的城市遗址。否则,我们说某某历史城镇(历史文化名城或名镇)经历了多少多少年的历史,实际上地面历史城镇的物质遗存只是这个城镇漫长历史最后阶段的遗留,其他城市历史的物质见证都在城市地面以下的遗址中。因此,保护历史城镇,无论在法规建设上和保护规划上,还是在保护对象和保护措施上,都不能忘记地面以下的城市遗址。它们是历史城镇的重要组成部分。


4 结论:保护历史城镇的完整性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历史城镇是兼具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因素的复合文化体,它与同传统村落同属于文化遗产的文化景观类型,但二者既有关联也有不同。因此,历史城镇的保护既要基于其文化景观的“活态”共性,又要考虑不同于传统村落的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以保护历史城镇遗产体系和价值体系的完整性。


首先,要加强保护历史城镇的法规、政策、机制等制度建设。历史城镇是由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工程,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当然可以按照《文物保护法》对其进行保护和管理。具有历史价值的城镇和街区,目前在《文物保护法》中已经将将其列入不可移动文物范畴,也可以参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历史城镇也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其构成的街区和建筑都有了一定的保护措施。而构成历史城镇和历史街区的历史建筑,如果它不是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或没有认定为“历史优秀建筑”,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法规保障。


其次,要认知历史城镇的性质和特点,系统保护历史城镇的有机整体而不是仅保护其物质躯壳。历史城镇和传统村落都是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的复杂系统,都属于“活态”特征的文化景观类型的遗产,保护历史城镇不仅要保存现有状态,还要维持城市不断发展的活力和延续性。历史城镇的传统是靠人来传承和延续的,因而在历史城镇的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中,要注重维系城市的传统,疏减历史街区原住民的人口密度而不是清空置换,从而保证非物质的传统不至于中断。只有在既传承了城市的传统,又保存城市的风貌的情况下,才说得上保护了历史城市的完整性。


其三,要树立历史城镇的全面保护观念,保护历史城镇时间发展和空间格局的完整性。历史城镇从纵向时间来说,包括了从地下的城市遗址到地面的历史城址的发展过程;从横向空间来说,是包括了城市边界、路径、区域、节点、地标和出入口等要素的组合空间和功能系统。因此,保护历史城镇不仅要注意保护地面上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也要注意保护地下的聚落遗址和城市遗址,这样才保存了完整的城市历史演进的物质证据。历史城市也不仅仅是一两条由传统风貌的历史建筑和街道形成的历史街区,其他区域即便传统街区风貌已经无存,城市的边界、街道和重要功能区的平面往往仍然保存,只有将这些要素都保存下来,才保存了城市基本格局的完整性。


除此以外,历史城镇的保护者还应该具有更开阔的视野,不要将目光局限在城市边界以内,连接古代城市与城市间的古代道路,是构建古代城市网络的物质证据,是古代国家治权得以维系的纽带,如果这些古道遗迹还有留存的话,也要妥善予以保护。


版面概览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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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文章推介

【1】孙华. 作为文化景观的历史城镇——兼谈历史城镇与传统村落和城市遗址的关系[J].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 2019, 34(4): 1-6.

【2】陈同滨, 王琳峰, 刘翔宇, 等. 高速城镇化进程下的大遗址整体保护规划策略研究——以良渚古城遗址为例[J].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 2019, 34(4): 7-13.

【3】蔡超.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发展十年回顾与实践思考[J]. 西部人居环境学刊, 2019, 34(4):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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